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推动广西艺术的繁荣发展,确保广西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广西艺术基金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遵循“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执行“尊重艺术、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广西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主体面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广西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三)广西艺术基金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由广西艺术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承担,负责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四)项目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权责明确,讲求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主体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项目经费按程序一次核定、拨付按分期原则进行,项目协议签订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40%;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形式和类型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社团。
第七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广西籍公民,或在广西连续工作、生活满3年以上(含3年)且仍在广西的非广西籍公民。
第八条 项目资助类型包括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美术创作资助项目、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支付
第九条 项目主体根据广西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第十条 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综合艺术门类、规模体量、主题题材、成本投入等因素,对申报项目预算进行核定,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签定《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二条 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与项目主体签定《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协议书》后,支付立项经费。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后续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主体须根据《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于交通费、住宿费等自治区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参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自治区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基金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结项验收有关规定,编报项目结项材料。对资助成果,广西艺术基金将与相关文化艺术机构、单位合作开展推广运用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及广西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主体,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暂停项目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基金日常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报送当年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