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设备与信息处
责编: 黎添祥
发布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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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的办学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适应高等学校的改革需要、增加实验室的功能和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确保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把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作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工作的方向、任务。实验室工作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逐步实现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制作软件、多媒体课件、实验教学网络课程。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五条 积极探索实验实训教学领域的科学规律,构建模拟职业岗位环境,加强对学生的技能训练,引导学生掌握必需的技术技能和方法,形成专业技能、技巧,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进行实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以实现现代仪器设备的开发和使用。发挥技术特长和挖掘设备潜力,研制和改造仪器设备。积极进行新技术的研究以及基础课实验、专业实验和内容的更新。
第七条 实验教师及其他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充分做好实验课前准备工作,指导教师要课前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教师要试讲、试做。要督促和检查学生实验提纲及预习情况,讲明实验规则和要求,巡回指导,维持好实验秩序。
第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计量和校验,认真做好维修和校验记录,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进行实验工作的管理研究,要不断进行业务进修,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算、检修、加工等),制定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认真遵循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根据学校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经过多方考察和论证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要明确稳定的发展方向,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
三、具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符合在岗定编要求,具有与完成各项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
五、具有完成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的统一规划之中,突出教学特色,制定近期和长远规划,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安排措施。各项建设规划都要统筹考虑仪器设备、设施器材、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
第十四条 每年各实验室应根据规划作出当年的实验建设计划(任务计划、设备计划、材料计划等),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设施的功能、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设施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在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纳入实践教学计划的课程,实行无偿服务,实验时学记入设备利用率和开出率指标。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装备的在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各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单价4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为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二级学院负责教学的领导分管实验室,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教务处分管实验室领导对二级学院实验室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实验室工作政策,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工作制度。
二、拟订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工作、设备配置、设备维修、经费投资等年度计划。设备购置计划由各院(部)制定并教务处会同财务处共同商定经费计划,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实验室的组建、合并、撤销以及实验室人员的配备和培养事项。
四、督促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收集有关数据,由教务处负责上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的实践教学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对实验室实施管理。
实践教学主管领导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验室规则;经费预算、设备购置计划;实验工作人员编制及培养规划;审定各类实验教学文件。
二、负责调配实验人员;监督检查物资、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实验人员的考勤。
三、审批实验室对外服务项目等。
实验室主任由二级学院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聘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学习,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培养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工作人员、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实验人员业务上主要受二级学院和教研室指导,其职责是:
一、根据教学、科研对实验工作的要求,与教研室一起统筹考虑本室的建设规划,编制实验、教学计划,拟订实验、方案,编制本室的设备、材料购置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二、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圆满完成实验课的教学任务,努力达到实验的各项指标。
三、管好用好维护好仪器设备和设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确保实验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四、开展实验教学和技术研究、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的研究,进行仪器设备的开发、改造工作。每年应有实验室建设的成果,及时了解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五、在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实验科技开发和技术应用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职责的有关条文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实验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实验室评估制度,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日常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要严格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值班制度,保管好消防器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实验室专用电路或其他违章电器。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后要立即关机停电,锁好门窗。下班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实验室安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学生在节候日和课余时间做实验,必须有值班人员和实验教师现场指导。实验室的钥匙要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应强化节约能源的意识,在实验的过程中要教育学生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 实验人员应强化环保意识,不随意排放废液、废气和制造噪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