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二)能够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的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和研究;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政策、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三)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具备总审校能力。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二)熟悉馆藏文献,能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阅读推荐和阅读辅导,编制重要推荐书目和撰写书评等;进行读者服务研究,创新开展阅读服务和图书馆社会教育;
(三)主持2项以上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重大服务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培训指导项目。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省级或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订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对图书馆事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熟悉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与应用方法、图书馆现代化、图书馆事业史和图书馆学发展史等,承担图书馆学方面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图书馆学相关业务辅导工作,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独立或主持完成较高专业水平的工作项目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参与名次规定为:国家级项目的前5名,子项目的前3名;省(部)级项目的前3名,子项目为主持人;市(厅)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3项以上。
三、主持的市(厅)级以上在本专业某一领域重要的科研成果或调研报告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推广,并在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对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研究给予指导,对图书馆事业发展产生显著影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其中独著不少于3篇)。
二、高校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图书情报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学术著作或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其中,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全书的2/3)。
(二)在图书情报及相关学科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有2篇以上在国内图书情报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3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
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熟练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二)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的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和研究;
(三)主要参与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三)熟悉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
(二)较熟悉馆藏文献,能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阅读推荐和阅读辅导,编制重要推荐书目和撰写书评等;
(三)主持1项以上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重大服务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培训指导项目。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参与解决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重大技术难题、各项规章制度、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修订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对图书馆事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熟悉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与应用方法、图书馆现代化、图书馆事业史和图书馆学发展史等,参与图书馆学方面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
(三)参与图书馆学相关业务辅导工作,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三、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研究2项,并经验收合格;或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3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四、主持的县(处)级以上在本专业某一领域重要的调研报告或科研成果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推广,并能对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研究给予指导,对图书馆事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其中独著2篇以上)。
二、高校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图书情报或相关学科专业学术著作或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15万字,其中,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全书的2/3)。
(二)在图书情报及相关学科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有1篇以上在国内图书情报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
三、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
四、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图书资料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资格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参与文献信息编辑、研究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三)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二)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三)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二)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提供优质服务;
(三)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二)了解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技术工作,并能熟练运用其中一种技能;
(三)解决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图书馆发展规划、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对图书馆事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了解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与应用方法、图书馆现代化、图书馆事业史和图书馆学发展史等,参与图书馆学方面的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
(三)参与图书馆学业务辅导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三、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四、独立撰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单位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1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岗位,解答读者一般咨询,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助理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信息需求调查和发展信息用户活动能力;
(二)掌握一定的信息来源及其搜集渠道,并能从中进行筛选、剪辑及其他信息开发的辅助工作。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藏书和图书出版发行情况,熟悉采访条例,能胜任文献采访的辅助工作;
(二)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能胜任一般的文献分编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借阅服务工作,解答读者一般咨询;
(二)了解读者需求,掌握一定数量的常用工具书,能给读者提供相关参考的图书资料,能够运用计算机检索查询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对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应用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网站建设及数字资源建设与维护等技术的某一方面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操作技能,对硬件设备有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与应用方法、图书馆现代化、图书馆事业史和图书馆学发展史等;
(二)参与图书馆学业务辅导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三、协助编写相关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四、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八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图书资料系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初步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一般性辅助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岗位,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管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每年必须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一定的文献信息开发工具和方法,能从事一般文献信息的编务、排版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信息产品推销业务能力。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馆藏和采访的基本情况,能胜任文献采访的一般事务;
(二)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基础知识,能从事文献分编技术加工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借阅服务工作,并给予读者一般的引导服务;
(二)了解馆藏及检索书目设置情况,能向读者提供相关参考的图书资料和帮助读者查检目录索引。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掌握本岗位的一般专业技术,具有一定的操作和维护能力。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与应用方法、图书馆现代化、图书馆事业史和图书馆学发展史等;
(二)具有一定的图书馆学业务辅导能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在图书资料专业岗位工作期间,能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无严重工作事故发生。
第八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材料。
三、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四、专著: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
五、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六、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指有CN、ISSN、ISBN书刊号的出版物,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七、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八、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